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岛内缺蛋再起 台“农委会”估日缺二三十万颗蛋******
中新网1月4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寒流接力侵袭,加上禽流感疫情肆虐,以及鸡农蛋鸡换羽频繁,台湾养鸡协会推估,现阶段缺蛋情况约5%,大概4000、5000箱(每箱约200颗),也就是日缺80至100万颗蛋。
台“农委会”4日举行记者会,“农委会副主委”黄金城表示,鸡蛋当然缺,有缺一点点,会透过调配方式,目前不可能完全没有缺,也不可能如十多年前鸡蛋充裕情形,已掌握现在每天掌握缺20、30万颗蛋。
他表示,加工蛋使用高峰落在本周,本周过后产品都做好了,使用量就会慢慢降下来。
至于缺蛋状况是否有可能让蛋价继续攀升?黄金城说不会,以目前状况,因饲料价格没有继续涨,很长一段时间维持平稳状况,因此不认为可以把饲养成本转嫁到鸡蛋售价上。
由于现阶段不少鸡农都用二春、三春(老母鸡)蛋鸡产蛋,黄金城说,这是产业结构问题,去年已看到状况,往年种鸡进口维持20万只,去年同意增加到23万只,今年会同意进口30万只种鸡;是否因为境外禽流感疫情严峻,造成种鸡进口受阻,他说用项目进口,种鸡仍进得来没问题。若都用老鸡产蛋,产蛋率不佳,现阶段仅接近七成,已加速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时间扩量。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